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隨譯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叁萬元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2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院前揭判決主文欄漏未就訴訟費
用之負擔為諭知,顯屬脫漏,爰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補充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