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