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嘉生建設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台中分行│97年4月30日│5,250元│HCP0000000││││ 司賴維上 ││││││├──┼─────────┼─────────┼───────────┼────────┼────────┼──┤│002│有馬餐飲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97年5月20日│3,780元│CC0000000││││ 薛景超 │中分行│││││├──┼─────────┼─────────┼───────────┼────────┼────────┼──┤│003│暉盤上光廠 陳永宗 │元大商業銀行 文心分 │97年6月5日│5,775元│AF0000000│││││行│││││├──┼─────────┼─────────┼───────────┼────────┼────────┼──┤│004│ 任添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7年6月30日│3,465元│HX0000000│││││屯分行│││││├──┼─────────┼─────────┼───────────┼────────┼────────┼──┤│005│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5月25日│3,570元│CR0000000││││司 鄭啟禎 │行│││││├──┼─────────┼─────────┼───────────┼────────┼────────┼──┤│006│雙龍國際事業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7月31日│2,100元│AG0000000││││司 陳瑞貞 │行│││││├──┼─────────┼─────────┼───────────┼────────┼────────┼──┤│007│國展咖啡器具 行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97年5月20日│3,500元│BA0000000││││景都│港分行│││││├──┼─────────┼─────────┼───────────┼────────┼────────┼──┤│008│風尚人文咖啡館李│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5月20日│6,300元│UA0000000││││ 玉珍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