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