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7,235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5,6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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