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金源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林平 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17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自承目前於寶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平均薪資(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等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等情,此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768,000元,清償成數為37.86%(計算式為:
768,000元÷2,027,717元=37.86%,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每月收入僅為3萬元,除須支應個人每月生活費用、房屋貸款外,尚須與配偶共同分擔扶養未成年子女許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扶養其父親 許明華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轉帳繳款證明等在卷可稽。再佐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9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為標準,債務人每月必須支出費用約為28,273元{計算式為:11,309元+(11,309元÷2)+11,309元=28,2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0,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費用後,債務人提出每個月為1期,每期8,000元之清償金額,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必要支出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年,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債務人雖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四小段0200、020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房屋,惟該不動產價值分別依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計算僅為1,298,377元{計算式:1,116,077元(土地部分)+182,300元(房屋部分)=1,298,377元},惟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該債權人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未清償擔保債權尚有1,252,659元,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債權陳報狀在卷可憑。故債務人縱經裁定清算程序,將其上開不動產進行變價程序,於清償擔保物權人後,應無餘額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反觀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尚可受償768,000元,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未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併予敘明。
四、另債權人陳述意見主張: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且其負債內容多屬奢侈、浪費之性質,其還款金額應再提高,且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清償成數雖僅有37.86%,然本院審酌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兼考量其還款能力,已如前述,且債務人經本院通知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依債權人要求重新提出延長更生期限至
8年之還款方案及提高清償成數等情,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7.8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27,71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遠東商業銀行(股)│384,655│1,512│├──┼────────────┼─────────┼────────┤│2│台灣銀行(股)│370,155│1,464│├──┼────────────┼─────────┼────────┤│3│台新商業銀行(股)│388,019│1,552│├──┼────────────┼─────────┼────────┤││4│板信商業銀行(股)│189,158│74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1,319│400│├──┼────────────┼─────────┼────────┤│6│台北富邦銀行(股)│262,230│1,032│├──┼────────────┼─────────┼────────┤│7│兆豐商業銀行(股)│174,240│680│├──┼────────────┼─────────┼────────┤│8│玉山商業銀行(股)│157,991│616│├──┼────────────┼─────────┼────────┤│9│合計│2,027,717│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