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簡德勝
被   告  陳永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解除買賣契約後請求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
○路○○號,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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