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039號
105年度司繼字第310號聲請人 葉文智
陳素貞 相對人 陳李蕙菁
陳正璽 陳正盦 陳心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文雄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8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陳李蕙菁及陳正璽、陳正盦、陳心瑩係被繼承人陳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8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借據1紙、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等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