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告 王世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簡旭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15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13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經本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1,205元(本金1,00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41,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