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雋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9號、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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