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啓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啓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啓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3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61號函核准假釋,有該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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