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告 陳光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光松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5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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