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4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2、93年間,曾犯竊盜罪、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94年6月1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3日16時30分許,由乙○○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戊○○,至臺中縣○○鎮○○路○段○巷○號旁之空地,由戊○○持其所拾獲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六角扳手二支,著手撬開丁○○所有停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左邊車門,欲竊取車內財物(公訴人誤認為欲竊取該自小貨車),乙○○則在一旁把風,惟見車內沒有價值財物可偷後,兩人即共乘原機車離去,而未得逞。渠二人之行為經當時在附近工作之甲○○發覺後,立即報警並通知丁○○一起駕車自後追捕,乙○○騎駛機車發現有人追捕,即因緊張而摔倒,戊○○因而從後座摔下來遭甲○○等人逮捕,乙○○則再騎上機車獨自逃逸,迄當日16時55分許,在臺中縣○○鎮○○街○○○巷○○號對面之稻田內為據報趕到之警察查獲,警察並在戊○○身上扣得該二支T型六角扳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戊○○均矢口否認有竊取QV-9082號自小貨車或車內財物之意思。被告乙○○辯稱:當天伊騎駛機車搭載被告戊○○欲去找朋友,途經案發地點附近,渠二人各自去小便,伊小便回來後,看到被告戊○○站在該自小貨車旁邊,伊就跟被告戊○○說:我們走了,伊就騎機車搭載被告戊○○離開,騎了約二公里,就有人追來說渠二人偷他車內的電路板,被告戊○○就下來跟他們理論,伊就獨自騎機車走了。被告戊○○辯稱:伊雖然有打開該自小貨車的車門後又關起來,但伊沒有竊盜的意圖,伊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個舉動,可能與伊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關云云。
二、經查,①證人甲○○於95年12月1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95年10月3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在臺中縣○○鎮○○路○段○巷○號旁空地,你有看到被告兩人?)有」、「(問:你看到當時被告二人在做什麼?)他們就先走進空地,再走出去,過一會兒再走進來,走近車子旁邊,我就去叫人來」、「(問:你看到是被告二人一起走向車子?)對」、「(問:你叫人出來之後,有看到被告二人在做什麼?)沒有,他們已經共騎機車離開」、「(問:事後檢查自小貨車有無損傷?)車門被撬開」、「(問:你判斷被告二人是在什麼情況下離開現場?)可能車子裡面沒有什麼東西」、「(問:你們出來被被告看見,被告才逃離開,還是你們出來的時候,被告已經離開?)我們出來的時候,被告已經騎機車離開約一百公尺」、「(被告乙○○問:你說有兩個人在車旁邊,請你確認我是否有在車子旁邊?)有,在庭的被告二人一起走向車子」、「(問:你們出來的時候,看到被告騎機車離開,為何會先抓到一個?)因為我們開車去攔,他們機車倒下,後座的人就摔下來,就被我們抓住,騎機車的人就跑了」、「(問:被你們先抓到的第一個人即被告戊○○,他的精神狀況如何?)跟正常人一樣」(參本院卷第39~43頁筆錄),②證人丁○○於95年12月15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你在95年10月3日下午4時30分是否有將QV-9082號自小貨車停放在臺中縣○○鎮○○路○段○巷○號旁的空地?)有,我在下午1點的時候停放的,停放的時候我有用鑰匙將門鎖起來,且我有確認有上鎖」、「(問:你是怎麼發現有人在竊取這部車?)經朋友甲○○呼叫才知道,過來的時候,甲○○說是我們目前看到的那兩位要騎機車離開的人,當時他們距離車子一百公尺左右」、「(問:車子有沒有被損害?)門被撬開,鎖有損壞的痕跡」、「(問:車門鎖原來是完好的?)是的」、「(問:你們抓到第一個人即被告戊○○的時候,他的精神狀況如何?)跟正常人一樣」(參本院卷第44~46頁筆錄),③被告戊○○於95年10月3日在警詢中供稱:「(問:現在時間是95年10月3日17時43分,你是否同意接受詢問,你現在精神狀況為何?意識是否清楚?)我同意接受詢問,正常,意識清楚」、「(問:你在案發現場有何人在場,你在做何事?)現場有乙○○在場,乙○○叫我手持T字型扳手開QV-9082號自小貨車車門」、「(問:乙○○在場做何事?)乙○○站在車後方把風,看有沒有人來」、「(問:你如何竊取汽車?)我使用T字型扳手由駕駛座車門鑰匙孔插入轉動後車門就可以開啟」、「(問:乙○○全身都是污泥是如何得來的?)是乙○○人藏匿在田裡所造成的」(參警卷第2~3頁筆錄),④被告乙○○於95年10月3日在警詢中供稱:「(問:在案發現場有何人在場,你在做何事?)現場有戊○○在場,戊○○手持T字型扳手開QV-9082號自小貨車車門,而我在旁邊觀看」、「(問:戊○○指認你在現場做把風工作,你作何解釋?)對,我是在車後方作把風工作,沒錯」、「(問:當時是何人提議?何人先行著手竊盜QV-9082號自小貨車?)均是戊○○提議,著手竊盜自小貨車QV-9082號」、「(問:警方於何時在何地將你逮捕?現場查獲何交通工具?)警方於95年10月3日16時55分許,在臺中縣○○鎮○村里○○街○○○巷○○號前將我逮捕,現場查獲我所藏匿在對面稻田作案用交通工具重機車」、「(問:警方為何會○○○鎮○村里○○街○○○巷○○號前逮捕你?)因為我竊盜自小貨車被被害人發現而逃往臺中縣○○鎮○村里○○街○○○巷○○號前為警方所逮捕」、「(問:你與戊○○為何要竊盜自小貨車?)我與戊○○正好在自小貨車旁上廁所,看到自小貨車而臨時起意竊盜的」、「(問:你與戊○○竊盜自小貨車的目的為何?)我們是想竊盜車內的財物」(參警卷第9頁筆錄)。綜以上四人所言,可知被告二人當天係臨時起意想要竊取QV-9082號自小貨車內之財物,而由被告戊○○持扳手著手破壞門鎖打開車門後,發現沒有價值財物可偷而自行離去,且案發後證人甲○○、丁○○隨即逮獲被告戊○○時,均覺得被告戊○○很正常,於案發後約一小時,被告戊○○在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也稱自己精神狀況正常,被告乙○○於被告戊○○被逮獲後,即獨自騎機車離去,並躲在臺中縣○○鎮○○街○○○巷○○號對面之稻田裡,而按被告二人當天果真是要一起去找朋友而非竊盜未遂心虛,於遭人追捕時,自可以停下機車解釋清楚或報警,焉有於被告戊○○自機車後座摔下來後,被告乙○○獨自騎機車離去,並躲在稻田裡致自己全身沾染污泥之理。本院因認被告二人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本件復有案發現場、JCD-176號機車藏放在稻田裡、被告乙○○身上沾滿污泥之照片十八張附卷可稽,及扣案之T型六角扳手二支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T型六角扳手係鐵製器械,前端成尖狀(參警卷第32頁照片),足以撬開車門鎖,依通常社會觀念,足認為有使人生命身體安全發生危險之虞,為可供兇器使用之物。故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乙○○於92、93年間,曾犯竊盜罪、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94年6月1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其以上刑罰之加減,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二人犯後均飾詞卸責態度不佳,所為影響社會治安非微,及被害人除車門鎖被損壞外幸無其他財物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公訴人雖請求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七月,被告戊○○有期徒刑六月,然本院忖諸本件情節尚輕,且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犯行,但於警詢中均已坦承所為,均非狡詐冥頑之輩等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公訴人所求刑度稍嫌過重,不足憑採。另本件雖扣得T型六角扳手二支,惟被告戊○○自警詢初起至本院審理時均一再供稱該二支扳手係其所拾獲非其所有在卷,今因該二支扳手係遭他人所拋棄或係因故離本人所持有,尚無證據可資證明,故非能擅斷被告戊○○另犯侵占遺失物罪或已取得該二支扳手之所有權,本院乃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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