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上訴人 王素鳳
王雅惠 王金柱 潘麗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複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劉嵐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甲仙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惠寧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胡緣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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