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3號上訴人 徐躍源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上訴人 謝在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在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