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姵慈 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98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就上訴人請求預告期間工資1萬8,196元、特休未休工資8,800元,合計2萬6,99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5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5元(計算式:8,59
5-750=7,8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