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順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蕙心 更名前訴訟代理人 陳玠竹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黃茂宏~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彭帥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