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一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慶宗選任辯護人何孟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六○七四、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為緩刑貳年之宣告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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