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八││台│4│台│││台│││││期月││中│毒6│中│易4││中│易4││││徒│3│地│2│地│0│3│地│0│3││品│刑││檢│偵1│院│緝1││院│緝1││││││署││││││││├──┼────┼────┼──┼─────┼─┼───┼────┼─┼───┼────┤│竊│有一││苗│7│苗│││苗│││││期年││栗│4│栗│訴││栗│訴││││徒二│3│地│偵2│地│4│7│地│4│7││盜│刑月││檢│1│院│緝││院│緝││││││署││││││││├──┼────┼────┼──┼─────┼─┼───┼────┼─┼───┼────┤│侵│有三││台│9│台│4││台│4││││期月││中│2│中│中9││中│中9││││徒│1│地│偵8│地│0││地│0│││占│刑││檢│4│院│簡2││院│簡2││││││署││││││││├──┼────┼────┼──┼─────┼─┼───┼────┼─┼───┼────┤│竊│有七││台│4│台│4││台│4││││期月│1│中│2│中│上7││中│上7││││徒│至│地│偵9│高│2│29│高│2│2││盜│刑│25│檢│2│分│易2││分│易2││││││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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