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F~IVG2T50X6L8Q12J7;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尚未執行┌──┬──┬────┬────────┬──────────┬──────────┬───┐│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台││││││││││竊│期已││中│3│台│易0││台│易0││7│││徒執│23│地│偵2│中│0│35│中│0│48│執9│││刑畢││檢│0│地│緝1││地│緝1││0││盜│五││署│3│院│││院│││3│││月│││││││││││├──┼──┼────┼──┼─────┼─┼───┼────┼─┼───┼────┼───┤││有││台││││││││││偽│期已││中│4│台│0││台│0││2││造│徒執││地│偵5│中│訴4│7│中│訴4│8│執1││文│刑畢││檢│3│地│4││地│4││8││書│四││署│9│院│1││院│1││7│││月│││││││││││├──┼──┼────┼──┼─────┼─┼───┼────┼─┼───┼────┼───┤││有四││台││台││││││││常│期月││中│5│中│上1││最│台4││0││業│徒│25│地│偵2│高│4││高│1│48│執9││重│刑未││檢│5│分│訴0││法│上8││4││利│一執││署│6│院│2││院│1││3│││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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