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逃漏稅捐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