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訂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刑滿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貴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云云。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案卷認聲請意旨各節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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