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二年執字第三四八八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交│有││新││││││││││反易│期│6起│竹│2│新│易││新│易││彰8││動│徒│、│地│偵8│竹│6││竹│6│4│化執5││產│刑│7│檢│3│地│緝││地│緝││地助8││擔│肆││署│5│院│││院│││檢││保│月│││││││││││├──┼──┼────┼──┼─────┼─┼───┼────┼─┼───┼────┼───┤│駕傷│有││彰││臺│││臺│││││駛害│期││化│調│中│交8││中│交8││彰8││業│徒││地│5│高│上9│9│高│上9│9│化8││務│刑││檢│偵2│分│易5││分│易5││地執4││過│貳││署││院│1││院│1││檢3││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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