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 張阿炎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上訴人 李文正
呂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243元(計算式: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合計11.9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5,100元=1,015,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