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丁宏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共同被告 陳俊智 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452號),由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受理在案,嗣該案於100年9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8日宣判(目前尚未確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而公訴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0年10月6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6日板檢玉昃100偵緝1651字第231250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公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自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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