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允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82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渣袋貳包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允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於99年4月14日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並經本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而被告遭查獲時為警同時扣得之殘渣袋2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1日FDA研字第0990062817號檢驗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792號卷第35頁)。且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被告所有供自行施用之毒品,亦據被告於99年4月14日警詢時供承無訛(見警卷第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不含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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