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張煥廷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以104年度宜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且已
確定,本院並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46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