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61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 范毓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得請求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之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