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2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944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5,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