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甲○○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