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毛重:0.3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足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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