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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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1,0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07月0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7月09日
書記官郭友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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