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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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戊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丁○○、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抵押物附表。
㈡請補繳 汪慶達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請補繳本件抵押物土地部分之異動索引,並陳報該筆土地異動情形( 汪振發 移轉予汪慶達部分)。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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