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聲請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本件所請相對人,如與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不符併更正之(應為抵押物所有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