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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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60號聲請人乙○○台中縣沙鹿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3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步槍罪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有共犯即綽號「 牛皮 」之 王俊偉 在逃,且同案被告 陳鴻文 、 蔣唐緯 侯永來 等人述與被告供述不符,有勾串之虞,又其所涉上開2罪均係最輕本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件被告甲○○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