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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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槍枝主要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間犯未經許可寄藏槍枝主要零件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0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一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槍枝主要零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撞針共20支,因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仍照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902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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