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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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秋淑┌────────────────────────────────────────┐│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邱慶昌 │彰化商業銀行│96年7月20日│22,994元│CK0000000│││││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