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42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有2名幼女及年老的母親,家中經濟困苦,須被告回家解決困難,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7年12月1日執行羈押。本院衡酌被告甲○○坦承犯行,核與共犯 廖國丞 以及被害人之證述均相符,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實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之家庭狀況雖值得同情,惟實非羈押之考量因素,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