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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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淨重零點捌柒公克;空包裝重壹點肆陸公克)、含有海洛因之香菸玖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前毛重零點伍公克,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小包(驗後淨重計0.87公克,空包裝重1.46公克)、疑似摻有海洛因之香煙9支、白色晶體一小包(驗前毛重0.5公克,驗後毛重0.4公克)等物,經送鑑後,分別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40002881號)、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管檢字第0970001300號)、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管藥認可字第005號)各1紙在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 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