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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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之發票人為林獻樑,指定受款人為相對人甲○○,請具狀釋明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二、本件本票(票號:CH0000000)無法辨識發票人為何人,請具狀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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