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壹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 主張伊 先後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同年11月5日及同年
11月18日為被告施作空調相關工程,兩造約定被告應付貨款
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920元、189,000元及5,250元(
總計為205,170元),被告簽發並交付發票日均為98年3月
31日,票面額分別為10,920元、189,000元及5,250元之支
票3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詎屆期提示,該3紙支票均遭
退票,經原告法代於98年4月初與被告協調後,同意另由被
告簽發發票日分別為98年12月20日、99年1月20日、99年3
月20日,票面金額均為68,390元之支票3紙,換回前遭退票
之3張支票,不料98年10月初,原告偶然發現被告已人去樓
空,被告簽發之3紙支票早已於98年4月10日即拒絕往來,
上開貨款205,170元迄今仍未獲償,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
約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工作表及支票均影
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700元
合計2,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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