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973號
原 告 摩登原始人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摩登原始人大廈門牌號碼:台北縣○
里鄉○○○街○○號9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自民國
(以下同)97年5月份起至99年4月份止,共24個月,積欠
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4萬3728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
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4萬372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催繳通知單副聯98年12
月份、99年1至4月份共五份、積欠管理費明細表1份、建
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