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共重壹
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管吸食器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
,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