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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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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