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 律師
林德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文字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並不符合累犯要件,且判決之事實、理由及引用法條欄亦無累犯之記載,主文「累犯」之文字顯係贅引,爰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累犯」文字部分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