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二│公示送達費│肆佰元│├────┴────────┴───────────┤│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玖仟壹佰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確定為玖仟壹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