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李美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就賠償公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宏清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