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15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請求自「逾期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惟該請求不明確,債權人應表明「逾期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並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