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39號

原告 林瑞金

曹坤銘

曹祐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上列原告林瑞金與被告 郭嬿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55,280元(含車輛價差101,500元)。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後,原告林瑞金於民國110年7月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892,205元(不含車輛價差101,500元),並追加原告曹坤銘及曹祐嘉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曹坤銘351,500元(內容為車輛價差101,500元及精神慰撫金250,000),原告曹祐嘉250,000元。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林瑞金身體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未及於原告林瑞金原起訴請求之車輛價差部分,故原告林瑞金擴張請求238,425元【計算式:2,892,205-(2,755,280-101,500)=238,425】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就追加原告曹坤銘請求351,5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就追加原告曹祐嘉請求25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擴張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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