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